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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西藏概述 |
1354年,以降曲坚赞为首的帕竹噶举派成为西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者,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权。在西藏帕竹时期,元中央政府承认了这一事实,封降曲坚赞为大司徒。1368年明朝建立后,采取了普遍封赐的政策,对具有政治实力的地方诸教派首领均赐加以“王”、“法王”、“灌顶国师”等名号;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,遣使册封。这时,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两大活佛系统所属的格鲁派兴起,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贡,获得明朝中央封赐的“朵儿只唱”名号。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,沿袭了元朝的办法,先后设置乌思藏、朵甘两个“卫指挥使司”和“俄力思军民元帅府”,分别管理前后藏、昌都和阿里地区的军政事务。其间,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部分地区建立了宗本制度,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脑,明朝皆授以官职,使其既为宗本(相当于县长)又为中央命官。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,对西藏的治理更加严密,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进一步制度化、法律化。清顺治皇帝数次邀请五世达赖进京,1652年,五世达赖进京觐见。1653年,顺治皇帝颁赐金册、金印,敕封五世达赖,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的封号。1713年,康熙皇帝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“班禅额尔德尼”,正式确定了班禅喇嘛的名号。自此,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,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区。 1727年,清朝设立驻藏大臣,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;西藏与四川、云南、青海的区界,就是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的。1721年,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伦制度;1750年,再次调整管理西藏的行政体制,废除郡王制度,建立西藏地方政府(即“噶厦”),规定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务的体制。1793年,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、达赖与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、边界军事防务、对外交涉、财政税收、货币铸造与管理,以及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,颁布了著名的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》,共29条。此后100余年,29条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。 1911年,中国爆发辛亥革命,建立了合汉、满、蒙、回、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——中华民国。中央政府一如元、明、清三朝,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。1912年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(1914年改称蒙藏院),主管西藏地方事务,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。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,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,主管藏族、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宜。1940年,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,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。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选派官员参加国民代表大会。中华民国期间,外患不已,内乱频仍,中央政府孱弱,而达赖喇嘛、班禅额尔德尼继续接受中央政府册封,获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、宗教上的合法地位。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职,就是经由国民政府主席颁令批准的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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